所在位置:氣候變化綱要公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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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1996年聯合國 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 (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, IPCC) 的第二次評估報告,指出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,若不採取任何防制措施,全球平均地面氣溫於 2100 年時將比1990年時增加 2℃(介於1至3.5℃ ),海平面將上升50 公分(介於15至 95公分)。預估二氧化碳濃度已從工業革命前的280PPMV 增加至 1994年的358PPMV,若要在二十一世紀末將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兩倍 ( 550PPMV),則目前全球排放量必須削減一半。 為防制氣候變遷,聯合國於1992年在巴西里約召開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 (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, UNFCED)」通過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(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, UNFCCC)」 對「人為溫室氣體」(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) 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目標協議,並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,至今已召開四次締約方大會。 同時於「第三次締約方大會」 (COP3)(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)會中簽署「京都議定書」 (Kyoto Protocol),規範工業國未來溫室氣體排放目標。我國基於地球村的一份子與國際公約之壓力,必須及早因應,積極尋求我國於氣候公約中之合理定位,並在影響國家利益的最小情況下,承擔減量責任。 本網頁最後維護日期1999/06/30 本計畫已於88/06結束,相關資料參考至88/06止 |